(2012)荔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光明与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明,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吕光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毕,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光明诉被告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光明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吕光明承担。审 判 长 赵正玲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人民陪审员 潘春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