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柏与谢金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柏,谢金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XX柏,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谢金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柏与被告谢金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柏于2012年7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