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商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