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延起、赵俊英、毛丽华、张志军、孙跃岩、杨显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李延起,赵俊英,毛丽华,张志军,孙跃岩,杨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延起,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赵俊英,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毛丽华,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毛丽华之夫。被执行人:孙跃岩,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杨显玲,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孙跃岩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延起、赵俊英、毛丽华、张志军、孙跃岩、杨显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孙跃岩银行存款9000元,2012年4月27日28日扣划被执行人赵俊英银行存款81000元,此款已于2012年5月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2012年7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赵俊英银行存款14290.7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