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蓝天基与陈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玉基,陈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民初字第937号原告蓝玉基,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59。被告陈世清,男,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住广东省阳东县合山。身份证号码:×××2418。本院受理原告蓝玉基诉被告陈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陈世清系广东省阳东县合山镇居民委员会合广路桥头27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世清的经常居住地在化州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