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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范其暖与饶克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其暖,饶克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91号原告范其暖,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饶克万,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其暖诉被告饶克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其暖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其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范其暖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巫昌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