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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彩飞与被告许公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彩飞,许公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金彩飞,女,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许公会,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原告金彩飞与被告许公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彩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公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彩飞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元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9年3月14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人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被告性情粗暴,常为琐事与原告吵闹打架。2010年春节双方吵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未再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许公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双方财产状况及财产应如何分割。庭审中,原告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对该份证据及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元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9年3月14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人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吵闹打架致感情破裂。原告称自己婚前财产现在被告处的有棉被9床、床单16条,但因自己离开被告家已两年,财产现状不能确定,对于婚前财产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常闹矛盾。2010年春节双方吵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未再联系,且本院向被告以公告方式送达应诉等相关手续后,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以准许。原告愿放弃自己婚前财产棉被9床、床单16条,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彩飞与被告许公会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彩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