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俊艳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俊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939号罪犯朱俊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俊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2011年3月,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俊艳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俊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俊艳于2009年4月30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4月20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于2011年10月20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于2012年1月2日获百安个人奖励;于2012年4月23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俊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俊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