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902号原告: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勤。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杭州顺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