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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善,经理。被执行人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4日,依法委托临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马路5号的综合楼的1层、2层及该楼层占用的土地使用权。2012年7月4日张潇晗以4387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马路5号的综合楼(房产证号:郯房权经开区字第003375号)的第1、2层,面积为3026.16平方米(含分摊的楼梯面积)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郯国用字第062号)中的第1、2楼层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58.55平方米(已扣除3/4/5楼基占地面积)归买受人张潇晗所有。二、买受人张潇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