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本权与纪建设、崔凤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本权,纪建设,崔凤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卢本权,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纪建设,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崔凤子,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本权与被告纪建设、崔凤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本权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建设、崔凤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本权撤回对被告纪建设、崔凤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2655元,由原告卢本权负担。审判员 陈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