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恢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招建荣与张大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建荣,张大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恢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招建荣,男。被执行人张大彦,男。本院于2010年6月20日受理招建荣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张大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下落,其工资收入被另案扣留,本院未查证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于2010年11月27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为化解社会矛盾,均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所涉诉的案件合并执行。将所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按比例分配。为此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决定将本案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在参与分配所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时,因该案执行标的小,本院在两次分配过程中已优先支付清本案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166元(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勇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