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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菊娣与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菊娣,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史菊娣,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枝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的(2009)劳仲调第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史菊娣支付赔偿款9362元;二、向史菊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玖仟肆壹拾贰元整(¥94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