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辖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健与俞洪卫、邵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俞洪卫;郑健;邵燕芳;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洪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健。原审被告邵燕芳。原审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燕芳。上诉人俞洪卫因与被上诉人郑健、原审被告邵燕芳、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10年4月29日的借款合同是预先打印好的,包括第八条纠纷管辖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第八条应作为无效条款来处理,请求撤销(2012)金东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如有争议,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