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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平安与杨建红、王林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安,杨建红,王林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王平安,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张世叶,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红,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林波,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安诉被告杨建红、王林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安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平安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