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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思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武岗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思川。委托代理人:牛克喜,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撤诉减半收取662.50元,由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630元,由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