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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岳池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2)岳池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江某��,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仲审 判 员  李富建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金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