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行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行审字第00032号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科长。委托代理人左某,监察员。被申请人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传票,并于2012年7月16日下午进行了听证。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启军、左权到庭参加了听证,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于2011年8月25日针对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未履行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问题作出了整改指令书,限2011年9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11年10月13日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复查后发现仍未履行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问题,向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送达了咸渭安监管案告字(2011)第29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该公司未履行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违反《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并告知权利、义务。2011年10月25日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作出咸渭安监管罚决字(2011)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0元。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于同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咸渭安监管罚决字(2011)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咸渭安监管罚决字(2011)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段存禄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