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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胡鑫烨与冯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鑫烨,冯富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416号原告胡鑫烨,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田华山、张沛。被告冯富勤,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鑫烨诉被告冯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鑫烨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家属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鑫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鑫烨负担。审 判 长  罗广杰审 判 员  冯影琳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