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曹振飞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2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振飞,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振飞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运红、被告人曹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曹振飞在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中国农业银行自助银行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被害人刘敏现金2200元。2.2011年12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曹振飞在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中国农业银行自助银行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李婷婷实施抢劫,因被害人李婷婷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3.2012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曹振飞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中国银行汽车城支行自助银行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被害人李燕的信用卡1张,后用该卡取走现金900元。4.2012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曹振飞携带刀具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汽车城附近,预备当晚前往中国银行汽车城支行自助银行再行抢劫,后于当日中午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振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敏、李婷婷、李燕的陈述,证人赵金波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水果刀1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损伤检验意见书,监控录像光盘,案发经过,被告人曹振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振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振飞多次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曹振飞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振飞在部分抢劫中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振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振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振飞犯罪所得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高润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