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兆满与被告任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兆满;任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宋兆满。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文强。原告宋兆满与被告任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兆满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兆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