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赵云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赵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8-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1606457-8。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赵运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赵运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2年2月14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限赵运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占用的335.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的半成品主房根基四间、厦房根基三间、楼梯根基一间及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赵运强自觉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2)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