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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根生、刘新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生,刘新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吴根生,汉族,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住:博罗县。被执行人刘新灵,汉族,男,1959年7月21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根生与被执行人刘新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新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根生17000元及诉讼费575元,案件受理费26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核,被执行人刘新灵仍欠申请执行人吴根生17000元及诉讼费575元,案件受理费264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17000元,诉讼费575元全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根生,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意见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意见书,本案属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