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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祖相民、祖贵民与祖泽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相民,祖贵民,祖泽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8号原告祖相民。原告祖贵民。被告祖泽民。委托代理人祖丽红。委托代理人祖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相民、祖贵民与被告祖泽民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相民、祖贵民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相民、祖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祖相民、祖贵民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