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祖相民、祖贵民与祖泽民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相民,祖贵民,祖泽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8号原告祖相民。原告祖贵民。被告祖泽民。委托代理人祖丽红。委托代理人祖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相民、祖贵民与被告祖泽民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相民、祖贵民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相民、祖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祖相民、祖贵民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