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麦恺舜婚姻家庭纠纷2016执30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彭某,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麦某甲,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胡勤艳,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麦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麦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止。(具体方式为被告将抚养费1000元直接打入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90的银行卡内)。被告可在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六上午10:00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明德街38号10栋204房从原告处把孩子接走进行探视,于次日上午11:00之前把孩子送回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明德街38号10栋204房交回原告处。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将受理费150元径付原告方,本院不再向原告另行退费。)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在2012年7月24日签名确认上述协议。代理审判员 隋 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韵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