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安丘华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安丘华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732号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被告安丘华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东,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华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烟台盛泉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建义审判员 刘德升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