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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静与陆维浩、宁之流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陆维浩,宁之流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1号原告:杨静,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杨朝林之女)被告:陆维浩,男,1966年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宁之流,男,1949年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陆维浩、宁之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合肥市肥东宏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贰佰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市肥东宏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袁广友提供担保的皖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