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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娜与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娜,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26-1号申请人: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蚌埠市诚信钢管租赁站业务经理。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知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63、321XXX82、10XXX50)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63、321XXX82、10XXX50)的冻结。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