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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薄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薄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薄其平,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薄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薄其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薄其平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井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