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崔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农民,现住鸡泽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志科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