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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崔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农民,现住鸡泽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志科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