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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与被告张庆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曾用名刘丰,张庆彬曾用名张河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峰曾用名刘丰,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张庆彬曾用名张河新,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张庆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曾用名刘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刘峰曾用名刘丰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