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与被告张庆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曾用名刘丰,张庆彬曾用名张河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峰曾用名刘丰,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张庆彬曾用名张河新,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张庆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曾用名刘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刘峰曾用名刘丰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