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赵志平与王靖、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平,王靖,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赵志平,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郭廷鹏,男,1963年7月9日出生,宝塔区司法局干部。被告王靖,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蔡炎益,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无业。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文化艺术中心院内右侧。负责人范瑛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院,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平诉被告王靖、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原告赵志平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赵志平承担2277.5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