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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保民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保民。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保民因公证债权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西证经字第5211号公证书,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西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6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09-3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100000元。权利人2012年6月10日申请执行60000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保民发生执行通知书,双方于2012年7月21��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周保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本金25000元及违约金,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