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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陈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某、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