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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高艳丽与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丽,杨新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高艳丽,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丰收、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垒(又名杨垒),男,28岁,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丽与被告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丽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艳丽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