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高艳丽与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丽,杨新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高艳丽,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丰收、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垒(又名杨垒),男,28岁,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丽与被告杨新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丽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艳丽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