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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柱雄与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柱雄,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张柱雄,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清军,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柱雄诉被告武穴市梅川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柱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柱雄负担。审判员  饶国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楚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