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兵器工业第二0六研究所职业医院与罗婷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兵器工业第二0六研究所职业医院,罗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96号原告中国兵器工业第二0六研究所职业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冠杰。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婷。委托代理人罗群立,系罗婷之父。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婷系原告聘用员工,具体的岗位安排在医院挂号窗口,收取挂号费。2012年元月因聘用期满,在解聘前被告向原告办理交接账目手续时,尚欠原告现金人民币10746元一直没有归还。2012年5月,原告以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法占有原告的合法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回欠款人民币10746元。本院认为,被告属于原告聘用的员工,双方形成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所从事的收取挂号费工作,属接受原告之指派而进行的职务行为。双方诉争事实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之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之起诉。案件诉讼费6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