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4日在岐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元月,被告外出打工,双方互不联系,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4日在岐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元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状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婚姻登记证明、法庭调查笔录,经当庭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长期分居,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刘芳侠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