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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荣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荣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会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3楼,组织机构代码56495093一3。法定代表人:胡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241一X。法定代表人:岑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景德镇市荣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高新区珠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424197一8。法定代表人:丁邦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荣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的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