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明珠与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珠,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会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徐明珠,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241一X。法定代表人:岑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9814一3。法定代表人:朱长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徐明珠诉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明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的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