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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巍与吴士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巍;吴士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745号原告罗巍。委托代理人朱洲。被告吴士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巍诉被告吴士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巍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