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