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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