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曾显林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喜,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曾显林,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杨海辉,男,住平度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负责人徐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洁瑜,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原告曾显林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显林诉称,2011年4月28日,原告的鲁V×××××号轿车在被告处投商业险,2011年12月25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车司机曾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5月8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赔偿受害人戴政珂经济损失16527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费16527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否与原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和其他关系,原告对被保险车辆是否享有保险利益,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显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