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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6)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张涛、步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振庚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峰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