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岑建锋与胡月乔、岑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月乔,岑建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再字第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胡月乔,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岑建锋,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申诉人胡月乔与被申诉人岑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6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 松 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