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91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2016-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华路50号江苏国际经贸大厦31楼。代表人:陶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8557-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982号。法定代表人:顾军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28元,合计1753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