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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灵军与被告辽宁省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灵军,辽宁省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马灵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委托代理人田维华,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良,经理。本院受理的马灵军与被告辽宁省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灵军以该案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灵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灵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马灵军承担1339元,退付马灵军13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