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李壮志、李若冰等与弥立霞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壮志;李若冰;弥立霞;张峰;郑云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李壮志,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聊城市政府职员,住聊城市。原告李若冰,女,2001年12月16日生,汉族,聊城市外国语学校学生,住址同上,系李壮志之女。被告弥立霞,女,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峰,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弥立霞之子。第三人郑云玲,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志、李若冰与被告弥立霞、张峰及第三人郑云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的相关材料已在公安部门立案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终结后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志、李若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李壮志、李若冰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王振广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