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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告江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亚丽,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