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57号���告江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亚丽,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