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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玉贤、宋同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贤,宋同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贤。被执行人宋同吉。李玉贤申请执行宋同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贤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4568.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同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贤��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同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9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同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微信公众号“”